不光温士顿跟弗兰克遇到问题,布鲁克林同样也遇到了问题。法律是社会道德的底线,是保障,不是最高点。
法律总是滞后于社会发展,这是有客观原因的。布鲁克林能随随便便在联邦现行法律中挑出十几处不恰当的地方,他甚至能提出更适应社会发展的修改意见。
但他不敢就这样莽莽撞撞地去修改。联邦每一条法律都需要提案,需要反复讨论,慎重投票,周全考虑——尽管这种既定程序已经被人们摆弄成政治攻讦与政治交易的手段——这也是一种时代的滞后性。
但这种滞后是有原因的,这体现了联邦对法律的慎重。联邦国内有越来越大的声音在呼吁政府出台禁止堕胎法桉,呼吁出台qiāng • zhī管理法桉,呼吁开放d品合法化的法桉。
这些也是一种进步的体现,是紧跟时代的步伐的改变,只是这种改变是好是坏,还需要时间来观察。
与之相对的,民间总有各种各样的呼声,法学界也会有各种各样的看法,有激进的,有保守的……什么样的都有。
但政府是不可能按照他们的想法去出台法律的。无论是激进的还是保守的,无论民间的呼声听起来有多么符合道德要求,其本质上都是站在某一方立场上,为某一方牟利的手段。
可国家不是某一方,国家需要站在客观立场上,确保双方都获得应得的保护。
最简单的例子,shā • rén者偿命,这是放之四海皆准的朴素价值观,拐m妇女儿童的都该死,这是完全符合世界任何一个角落的道德标准的要求。
理论上这两条都没有问题。但这只是理论。shā • rén者偿命,是基于客观事实就是被告人杀死受害人的前提下的。
如果调查中有线索被忽视了呢?如果调查人员收受贿L了呢?如果被告人是屈打成招呢?
出现以上任何一种情况,都会造成一种情况:大众主观上会认为桉件事实就是被告杀死了受害人,并且坚持认为自己所知即为客观事实。
除了被告人跟真正的凶手之外,没人知道被告客观上是无罪的。这时候践行那一套放之四海皆准的朴素价值观真的对吗?
被告人被所有人冤死,大家拍手称赞,认为正义得到了伸张,认为社会的道德观念还在自己熟悉的范围之内,于是大家都放心地回家了。
凶手也很快心,跟着拍手称赞,逍遥法外。除了凶手之外,再没有人知道被告是被冤枉的。
死刑是一种最严重的刑罚,每一位执法者在面对这种刑罚时都应当慎之又慎。
因为死刑一旦出现错误,就真的无法弥补了。布鲁克林不反对死刑,但在经历了这么多桉件,尤其是他自己亲手送进去过不少的情况下,让他对法律有了一种全新的认识。
这种认知导致她看到了许多现行法律规定下的不足。但他没有办法去改变。
就像shā • rén者偿命这个朴素的价值观可能会遇到诸多挑战,但它依旧是一个正确的价值观一样。
有无数人都能意识到shā • rén者偿命的不足,但从律法出现到现在,人们都还没能把它补充齐全,让它变得天衣无缝的完美。
这是个令人无奈的事实。一个正常的、有理想、有朝气的国家,在立法时必然要考虑周全,因此,一个国家的法律,不仅要考虑多数人的诉求,符合普世的价值观,还要考虑少数人的特殊情况,为少数派提供基本的保障。
这就要求国家在设置法律或修改法律时,哪怕只是一个单词,一个断句,都要慎之又慎,要充分考虑所采用的单词不具有任何引导与暗示,不具备倾向性,完全属于中性,要确保充分考虑所有特殊情况,不侵害所有群体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