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家的胡珊妮立刻从床头柜里翻出了和创梦的合同。
创梦的签约合同分为好几种,分为“身份约”和“作品约”两种,每种授权的范围和授权的期限不一样。
她当初签的是“作者身份约”,据说只有和三十层签约的作者才有这种“服务合约”。
只见签约协议上写着:
“本协议作者身份约期限内,网站为作者的独家经纪代理,作者身/份/证/下信息所使用的任何笔名、相似笔名、作者本名以及其他任何名称所创作的作品,其独家代理权都属于创梦所有。”
“名词解释,作品: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所列的所有作品种类。”
胡珊妮将这两条看了好几遍,确认自己当时根本没注意什么名词解释,光顾着看各种分成条款和权利义务去了。
她放下合同,又上网去查所谓的“《著作权法》第三条所列作品种类”是什么。
当胡珊妮查到了所谓的“第三条”是什么时,眼前一黑。
《著作权法》第三条作品种类: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杂技、舞蹈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视、电影作品以及所有摄制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
别提后面的工程设计和计算机软件作品,光看到前六项,胡珊妮就已经快要昏倒了。
她一直以为创梦签约的“作品”只是她在创梦网站上连载的所有作品!
可如果按照合同上的要求,别说她创作的剧本,就连她连和甲方口述的故事大纲,都得通过创梦的作家经纪部代理,否则别人都不能用。
当即,胡珊妮根本顾不上对冰若梦的印象不印象了,直接给她拨了个电话。
“冰若梦老师,您说的合同条款,是不是那个‘第三条’的事情?”
胡珊妮心急火燎地问。
“你看到啦?对啊,就是那个第三条。”
冰若梦也是连胜手下的签约作者,但明显也对这种条款颇有微词,“和创梦作家经纪部签约的作者,只要是她本人写的东西,哪怕只是用嘴巴说的故事,只要想变成钱,都必须通过创梦。”
“那,那我当编剧呢?”
胡珊妮颤抖着声音问。
“只要是你写出来的东西,想要变现的时候,都必须先联系创梦。”
“那我现在写的《替身少女》呢?”
胡珊妮是第三署名,负责的部分占十集左右,可以拿到十集的劳务报酬。
“我需要他们代理什么?这是我职务创作啊!”
“这个我不了解,你最好联系下你的责编,问清楚这种情况,最好不要弄出什么法律风险。”
对于胡珊妮的问题,冰若梦很谨慎地回答着。
“所以这才是你不当编剧,也不给自己改剧本的原因吗?”
胡珊妮想到了冰若梦之前说过“原著作者当编剧吃力不讨好”的话,突然发问。“因为要给创梦分成?”
“啊?”
冰若梦愣了下,“那倒不是。”
到了她这个级别,钱已经不是最重要的了。
“业内编剧很少在平台或者网站当作者,并不仅仅是因为要付他们代理费的问题,更多是因为版权归属上的麻烦。”
大概毕竟是合作一场,冰若梦对胡珊妮也挺有耐心,“比如说你现在的情况,属于集体改编一个剧本,原著小说的著作权和改编后的剧本版权都不归你,而属于你们公司,创梦的代理合同,到底和你们公司签呢?还是和你签呢?”
“再比如说,你自己dú • lì创作了一个剧本,想要卖给你们公司,本来你直接卖就行了,但是因为你有经纪约在,创梦就必须介入,你自己谈的条件都不算。多一方介入会多很多成本,有时候还会多加很多条件,比如说可以追加投资权啦,分成权啦,很多影视方都怕麻烦,情愿找没有经纪约在身、自己能做主的dú • lì编剧。”
原本只有“甲方”、“乙方”就能解决的事情,现在要多个“丙方”,原创剧本买起来本来就有很多不确定性,很多公司都怕麻烦,还不如直接找个自由编剧委托创作。
胡珊妮越听头越痛。
如果她对这一行没有野心就算了,可她一直想自己dú • lì创作出一部剧,并且看到它制作出来。
可按照冰若梦的说法,就算是她的作品,她想卖,光她自己同意不行,还得创梦同意?!
那要是创梦不同意呢?
***
“如果我们不同意,当然不能签。”
胡珊妮的责编在电话里回复着胡珊妮,“作家经纪部服务与每一个签约作者,你们的每一份合同都要经过作家经纪部的法务审核,这么做是为了避免你们在合作过程中遇到不公平条款和合同欺诈的情况。”
“如果我不怕这些呢?能不能不经过你们,我自行进行推介和出售?”
胡珊妮一想到冰若梦说的那些话,就开始担心起自己的职业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