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氏春秋》中记载这个商纣王继承大统前发生的嫡庶之争的事情,里面这样说道:“纣之同母三人,其长曰微子启,其次曰中衍,其次曰受德,受德乃纣也,甚少矣。纣母之生微子启与中衍也,尚为妾,已而为妻而生纣。纣之父、纣之母欲置微子启以为太子,太史据法而争之曰有妻之子而不可置妾之子。”
不是王后生的,哪怕你是长子,在继承王位之上也没什么用处。
可见古代人的嫡庶观念简直是深入骨髓了。
这是最初,嫡庶观念的由来,被后来人奉为圭臬。
也就是说,真正意义上的关于“嫡庶有别”的规矩,这要从周王朝的宗法制度说起。
在宗法制度中,核心关键就是“嫡长子继承制”,它是为了树立继承秩序,防止骨肉相残的一个保护性制度,不过万事有利有弊,也正是因为这个制度,延展出了我们前面所说的所有嫡庶不公。
所谓的嫡长子继承制就是正妻生的嫡长子拥有绝对的继承权,而嫡长、嫡长,是要先嫡后长,发展到后来,就成了“立嫡不立长”。
要是有小妾玩心眼子,用手段,抢在正妻前头生了长子,也没事,就等着正妻生下嫡子,才确定继承人。
反正庶出是没有资格继承家业的,除非嫡妻没有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