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是儒家法律思想的代表,他主张礼刑并用,试图通过自己的努力来挽救和维护传统的“礼治”。其法律思想的核心是“宽猛相济、一张一弛”。《论语·颜渊》中记载,季康子问政于孔子曰:“如杀无道,以就有道,何如?”孔子对曰:“子为证,焉用杀?子欲善而民善矣。”这一番对话包含了孔子对消灭犯罪与刑法的大胆设想。
这一时期法家的代表人物主要有管仲、子产、邓析等人。不同于儒家的保守,法家顺应时代的发展趋势,提出变革的主张,创立新的法令。作为法家的先驱,管仲等人主张“以法治国”,强调法律的规范性、公平性、公开性等,这一主张对后来法家思想的发展产生了十分深远的影响。
法律思想的不断发展,推动了法律制度的变革。春秋初期,西周的法律一直被各诸侯国沿用,各国皆采取习惯法的形式,即使是有了新的法律形式如王命,也都是以不成文的形式表现出来。这在生产力不发达的情况下尚且适用,随着生产关系的不断变革,原有的法律体制就逐渐暴露出其不合理性。为适应新的社会需要,到了春秋中晚期,各国开始了由习惯法向成文法的巨大转变,其中又以郑国的“铸刑书”、邓析的“竹刑”和晋国的“铸刑鼎”活动最为突出。
据《左传》昭公六年记载:“三月,郑人铸《刑书》。”杜预注此为:“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这是郑国执政大臣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已发生巨大变化和旧礼制已被严重破坏的情况,做出的应对举措,史称“铸刑书”,这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把法律条文铸在象征着国家权力的鼎上,既凸显出法律的尊严,也使法律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有力地传播。
然而子产所铸的《刑书》,其具体内容现已无法详考,不过从《左传》中的一些记载可知,子产主张严刑峻法,这和后来的法家是一样的。
几十年后,郑国的大夫邓析总结当时各国的法律,编成刑书,并把它写在竹简上,即“竹刑”。“竹刑”因是邓析个人所做,因而起初并没有法律效力,后来,“郑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竹刑”才被执政者认可,成为官方的法律。“竹刑”较之“铸刑书”而言,具有携带方便和流传广等特点,因而在法律史上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晋国在“铸刑鼎”活动之前已多次制定和修改过法律,如晋文公时期就曾制定过“被庐之法”,晋景公时曾修改过晋国之法。虽然晋国此时已经有了成文的法律,但却都还没有公之于众。
公元前513年,在晋国发生了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官方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左传》记载:“赵鞅、荀寅帅师城汝滨,遂赋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即赵鞅等人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铸于鼎上,公之于众,史称“铸刑鼎”。
春秋时期除郑国、晋国外,楚国也曾两次制定法律,分别是楚文王时制定的仆区之法和楚庄王时的茆门法。此外,楚国还设有《将遁之法》:楚发兵相成,而将遁者诛。不及诛而死,“乃有桐棺三寸,加斧质其上,以殉于国”。
除此以外,宋国也进行了公布成文法活动,史称“刑器械”,另外一些诸侯国为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也都相应地公布了一些成文法。
春秋时期,由不成文法转变为成文法,在我国古代法制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首先,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终结了法律高深神秘的状态,使法律得以公之于众;其次,成文法的公布,使新兴阶层的利益得到保障,从而推动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和社会历史的前进步伐。再次,成文法公布后,礼制被法制所取代,这为后来法家立法打下了基础;最后,成文法的出现,适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顺应了历史的潮流,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重大的意义。
微言大义,《春秋》说了什么
《春秋》被誉为中国最早的编年体史书,被列为儒家的重要典籍。《春秋》主要记载了从鲁隐公元年(公元前722年)到鲁哀公十四年(公元前481年)间的鲁国的历史,因而《春秋》这本书就是鲁国的编年史。《春秋》还有一个鲜为人知的名字《麟经》,《春秋》写作手法上词语简练,对历史事件的描写上言简意赅,全书共一万八千余字。
由于《春秋》语言精练的特点,便出现了对它进行诠释的作品,被称为“传”。最为著名的就是“春秋三传”,《春秋左氏传》、《春秋公羊传》和《春秋毂梁传》。
《春秋公羊传》是公羊高所著,《春秋谷梁传》是谷梁赤所著,这两本书都是在西汉初年写成。这两本书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力图阐述孔子的“微言大义”,诠释出孔子所辑《春秋》的真正意图。
《春秋左氏传》是春秋晚期的鲁国史官左丘明所著,此书又被称为《左传》、《左氏春秋》。左丘明是与孔子同时代人,因而左丘明对于春秋的诠释势必要比后人更为准确和真实。而且,孔子对于左丘明的评价很高,两人的性情也十分相近,《论语·公冶长》中的记述就很好的证明了这一点:“巧言、令色、足恭,左丘明耻之,丘亦耻之。匿怨而友其人,左丘明耻之,丘亦耻之。”孔子拿自己与左丘明同类并举,足见孔子对左丘明的看重。如此说来,《左传》才能真正体现孔子的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