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把指纹显影技术和碘熏法的存在写在纸上,昭示大众,正是这个道理,罪犯如果看到后,就会忌惮!因为这提高了他们被查出的风险,提高了他们的犯罪成本,这一定程度上制止了犯罪行为的发生。”
“保护无辜者,制止犯罪行为的发生,远比抓捕罪犯要重要的多!”
温小然听完这席话后恍然大悟,这才明白是自己鼠目寸光了。
吴驹年少时看到街面上有警车呼啸而过,伴随着呜啦呜啦的警笛声,那时他觉得这方法真笨,警笛开的那么大声,罪犯不就知道警察来了?后来长大后在网上看到一个说法,说警笛之所以存在,就是为了让罪犯知道警察来了,使其停止犯罪,保护受害者不继续被伤害。
这个说法是否属实他并不清楚,但确实有一定的道理,后来吴驹明白法律拥有避免、制止犯罪,引导人向善的性质。
这和汉文帝废除肉刑有一定的异曲同工之妙,《除肉刑诏》说:今人有过,教未施而刑已加焉,或欲改行为善,而道亡繇至,朕甚怜之。
不过汉文帝废除肉刑说明的是法律的教育意义,认为施加肉刑者失去了向善的机会,正如面上刺字者走到哪里都会被歧视,甚至无形的逼迫他们再次走上犯罪的道理,失去了改过自新的机会,有违法律的教育功能,这和吴驹所说的制止犯罪不一样,毕竟一个在犯罪前一个在犯罪后,但却都是“不治已病治未病”、避免犯罪行为发生的道理。
后来。
吴驹对温小然说的这番话传了出去,使得他的“法学大家”之位日益牢固,焦樵、李斯,以及大量的法家人士都对其非常佩服,纷纷拜访吴驹,与其坐而论道。
言归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