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四对于张三的威胁是确实存在的,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吧?”
“威胁不等于事实,而且他也有更多的合理的避险手段不是么?”
“像你说的这种案件,张三虽然是在正当防卫,但他的防卫手段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限度。”
“总不能因为他感觉别人要弄死他,他就要抢先一步把出手对方给弄死了,这不符合法律的定义。”
“而正当防卫,就是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的一种措施,要从实际出发。”
“从行为上,李四对张三产生了威胁,实际上,李四对张三属于准备实施犯罪阶段,但并没有实施,审判院不可能会认同。”
“法律的定义,要根据人民群体而变通,这才是正当防卫的演变过程。”
“你说的那种威胁论,一旦被承认,所造成的影响力是巨大的。”
“如果以后有人利用这种手段来进行正当防卫,那又该怎么办?是判无罪还是故意伤害?”
李晨看到这里也是认同的点了点头。
这才是问题的最关键的一个点。
不能排除,会有人利用法律的漏洞钻空子。
简单的思考了片刻,李晨也开始了自己的回复:
“您说的没错,但一件事的发生不也得综合思考么?”
“而这个案例,从实际上来讲,张三和李四并不认识,李四对张三也是在挑衅在先,而张三虽有还击却被对方制止,而李四随后采取威胁等言论来激怒张三,逼迫他还手,而张三也是多次陪笑道歉,李四却不闻不问继续实施挑衅。”
“法律的作用,本身就是为了保护自然人,而第三人的行为本身就不可控的,谁又能保证他是不是真的想要弄死对方?”
“法律就是根红线,一个不遵守无视和挑衅法律的人,我们还怎么去跟他讲法律?”
“从事实来讲,如果李四不是想要弄死张三,为什么会不断的挑衅对方?”
“古言云:事不过三,而李四确实高达六次,如果他不是带有一定的目的又怎么可能会不断的进行挑衅?”
“这就是李四的目的所带来的影响,如果李四一开始没有进行威胁,那张三对他的行为就属于是故意伤害,也正因为李四的目的是想要弄死对方,张三才会以暴力的手段抢先一步制止对方继续侵害。”
“那么抱着这样的目的的反击,何来防卫过当?”
“你直接把一审判决发给我吧,光听你说我总感觉他是反杀。”
李晨见状露出笑容开始打字:“收到。”,随后将判决文案发给对方。
“直接在审判网上就能搜到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