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根本就不可能好吧,还反手起诉银行,开什么玩笑?(闭嘴)是三哥啊,那没事了…”
“我表哥之前就遇到过这样的事,因为银行自己的原因,多打了两个零,最后以掩饰隐瞒被判了一年。”
“普通人还跟银行斗?想想吧。”
“也就只有三哥了,现实中百分百败诉。”
“能不能打赢官司,还是要取决于你们能不能证明自己的清白。”
搜索到案例的李晨开始解答:“我给大家分享一个银行起诉的真实案例。
这是来自于苏江审判院网的真实案例:
CS市人民法院近期处理了一起银行存款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今年6月29日上午,周女士至某银行CS某支行网点办理现金活期存款业务,在柜台上,她将一沓现金递给了该银行柜台柜员,柜员接过周女士递入的现金后立即分面额放入点钞机对现金进行清点,但因疏忽大意,柜员错将15570元当成25570元存入了周女士账户。该支行盘点存款发现上述情况后致电周女士要求办理存款金额更正业务。但双方各执一词,该支行无奈提起诉讼,要求常熟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庭审中,周女士认为其当天实际存款就是25570元,这也是柜员在用验钞机点验过之后与其反复确认的结果,要求驳回银行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经仔细比对银行方提交的多个视频监控资料,经审理后认为银行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银行柜员因失误而错为周女士多存入10000元的事实,周女士拒不返还行为已构成不当得利,因此支持了银行方的诉讼请求。目前,周女士已履行该判决。
这起案件中,案例不重要,重要的是它在结尾处有一个法官提醒:
《中华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得利人返还所取得的利益。现实生活中,人们普遍认为银行柜台张贴有“离柜概不负责”的告示来约束储户,在办结存取业务后,即使出错也不应反悔。
但其实该告示属于单方性质的条款,如果确有证据证明银行存在过错,该告示并不能减免银行的法律责任。同样,如本案情形,如果银行确因过失为储户多存了钱,储户即使搬出“离柜概不负责”,也同样不能对抗法律规定,应返还不当利益。
这里是审判院的法官说的话,跟我讲的案例则是一个完全相反的理念。
在这里,我在说一下不当得利需要满足的三个条件:
1、一方受利益;
2、他方受损失;
3、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而在这起案件中,周女士是获利人,银行受到了损失,周女士的获利和银行有因果关系,理应退回获利的部分,也就是那一万块钱。
至于大家说的银行百分百胜诉类似的的话,我想说那是不可能的事。
而官司之所以打不赢,还是因为咱们这边证据不够硬。
就像你们说的取了三万块,回到家中发现少了两千。
你知道是银行少给你了,但是这个过程中会发生许多未知的情况,因为它有一个空白的周期,就是你走出银行脱离监控后抵达家中的一个路程。
在路程之内,谁都不知道你有没有做什么。
你要有证据能够证明,你在空白期内没有任何的操作,银行就应该补偿你的损失,如果你有证据他们还要抵赖,完全可以起诉这家抵赖的银行。
在这种情况下,你有了足够的证据,银行是不可能胜诉的。”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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