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棚里,刘艳和李佳莹看着苏木发来的这条消息,一时间都不知道该如何回复了。
随着目前不少音乐人的版权意识加强,类似于这样的合作,并不新鲜。
但是,五五分这个比例,还是有点夸张的。
因为,目前比较多的这种分成模式,要么三七分,要么二八分,歌手拿大头。
毕竟,版权在手,版权人可以找好几个歌手唱,同时从他们身上获得分成。
但是,一首歌唱的人多了,歌手的利益势必就无法保证了,所以,这种分成模式一般都是歌手拿大头,才有人愿意合作。
而苏木,五五分,多少有点狮子大开口的意思。
“要不,再加点的钱,开价到500万,看看能不能买下版权?”刘艳提议道。
从一名经纪人的角度,她还是希望能买下这首歌的版权。
因为,没有版权太麻烦了。
万一上电视节目,需要唱《第56首歌》,必须先向苏木支付费用,获得他的允许!
还有开演唱会,如果需要唱《第56首歌》,也需要先向苏木支付费用,获得他的允许!
即便是网络视频传播,不盈利为目的,抱歉,也需要得到苏木的允许!
因为,法律中明确规定了,不以盈利为目的这种网络传播,如果得不到创作人的允许,也是违法的!
这也是为什么,拿不到版权,刘艳不敢上传她拍摄的李佳莹唱歌的视频。
虽然不以营利为目的,但是,她敢不经过苏木允许就上传,苏木就可以起诉她。
总之就是,以后但凡需要有用到这首歌的地方,都需要得到苏木的允许。
更别说什么翻唱或者改编了,拿不到苏木的允许,统统可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