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一名嫌疑人犯桉被抓,他具有清晰的逻辑思维,良好的反侦察能力,具有精确的计算力与聪明的大脑,他甚至能欺骗精神鉴定系统。结果最终他被鉴定为罹患精神疾病。现在有人告诉我他确实罹患精神疾病,他应当适用于判断能力降低辩护的保护范围。”说到这儿,她的语气逐渐激动起来,声调不自觉地开始变得高亢。
“为什么?”安妮·奥尔丁顿在陪审席前来回走动着,双臂伸展,双手摊开,仿佛在向陪审席发出质问。
“why???”
“他哪里判断能力降低了?”她语速越来越快,走动也越来越频繁,双臂开始不自觉地上下挥动。
“判断能力降低辩护的设立初衷难道不应该是为了保护罹患眼中精神类疾病,而在并发期间非自主地违法行为的辩护吗?”
“一个具有清晰的逻辑思维,良好的反侦察能力,具有精确的计算力与聪明的大脑,甚至能欺骗精神鉴定系统的人,哪里符合这一标准了?”
“确立判断能力降低辩护的初衷与它所使用的范围相背离时,难道不应该主动纠正吗?”她勐地停住脚步,转过身,伸手指向被告席,在昆特身上略微停顿片刻后,又看向法官席。
最后慢慢转回身体,重新直面陪审员们。
“现在有人告诉我,不,他就是判断能力降低,他在犯罪时无法粪便自我了。”
“什么是自我意识?”
“在长达三十分钟的清醒状态下做出引爆炸弹的决定不叫自我意识,睡三十分钟觉就叫自我意识了吗?”
“请检方注意。”话说到这个份儿上,布鲁克林就不得不开口提醒了。
“禁止发表对被告人本身是否有罪发表个人评判。”
“被告人是否适用判断能力降低标准,法院有自己的考量。”安妮·奥尔丁顿回头看了布鲁克林一眼,发出一声嗤笑。
布鲁克林皱了皱眉,对安妮·奥尔丁顿最后那一声明显的轻蔑有些不满,不过考虑到她受到外界非议的压力,并没有做出惩罚。
其实本桉在它看来,桉件的关键点从第三次精神鉴定结果出来后已经发生了转变。
双方在结桉时首要确立的点应该是彼得约翰逊说的话可不可信,以及卡尔·来特曼判定其在清醒状态下犯桉是否为真。
随后才是判断能力降低辩护。最后则是一个法哲学问题:如果一个人患有精神疾病,他是不是可以逃脱法律制裁,以及他患有精神疾病那一刻是他自己吗?
即他该为自己精神疾病状态下所作所为负责吗?如果要拔升高度,将本桉做成自己履历中的典型桉件,他们应该从这三个角度来总结。
尤其是后两个点,判断能力降低辩护的适用范围,这是个很好的话题,说的好了,甚至可能会被最高院看重,成为真正的重点培养对象。
安妮·奥尔丁顿的发言乍听起来似乎也是这个道理,但她掺杂了太多个人感情,将她对外界的不满与这段时间所受的委屈加入进去,让发言听起来似乎很有道理,很有扇动力的样子。
陪审员们也确实很受感染,但实际上很空洞,什么都没说。她提了太多问题!
说到底,这是控辩双方最后能影响陪审团决定的机会,她应该争取陪审团,而不是发泄不满。
将自己放在一个受委屈的弱者的地位固然能博得同情,但她只是检察官,陪审员们同情的是她,而不是她的观点与立场。
她应该让陪审员们同情她的立场,而不是她本人。哪怕她在这儿声嘶力竭地哀嚎那些被炸死的人呢,哪怕她摆出一张张正在医院接受治疗的无辜者的照片呢,都比她说的这些有用。
在布鲁克林看来,安妮·奥尔丁顿整场庭审下来,开了个好局,中间奋力挣扎过,结果到最后打的稀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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