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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八章 悖论(1 / 2)

一开始,所有人都把它当做另一个模仿犯的作为。

宣告书早就在记者的调查中被泄露出去了好几份,而且它本身也没有特定的规格或者版式限定,完全没有一个符合单一身份的规律。

黎明的名气当时已经能够“独占鳌头”,模仿犯本身就多的离谱,但有胆量这样做的犯人大多都被很快捉拿归案——不因为别的,只因为如果这个案件安上了黎明的名字,最精英的警官就会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而大多数的犯人不会有黎明那样恐怖的完美犯罪天赋,相比之下简直是破绽百出。

作为知名的连环杀手,黎明的犯罪行动只有一个固定不变的特征——那就是不留痕迹的完美犯罪。肖自铭的发现和逮捕行动完全是由于个人能力掺杂特定机会的成果,他自己都很难不为这个对手的能力感到恐惧。

按照原本的规矩,没有显著证据证明身为shā • rén犯的李永清理应在被扣押二十四小时以后放走。但他毕竟曾在通缉下长期在逃,按照原则违背了配合警方调查的义务,因此肖自铭才得以把他长期关押在派出所,自己每日进行有所图的闲聊。

但在这位模仿犯的事件被警方人员现场勘查过后,另外的疑惑徐徐升起。大多的模仿犯犯案都是源于私怨,是心怀过于偏执正义的人们为了却心中的大石,杀死自己憎恨的仇人的作为。正因如此,调查一开始的方向也向着这个方向进行。

现场痕检,一无所获。

目击者证词,一无所获。

人际关系调查,一无所获。

死者行踪的分析,一无所获。

手法中存留的破绽,一无所获。

凶手事前调查的痕迹,一无所获。

凶器来源途径倒不能算是一无所获——因为杀死死者的正是他藏在身上防身的匕首,一番调查查到了死者自己的身上,购买记录里白纸黑字写着他本人的名字。

总而言之,这是又一起传统意义上的“完美犯罪”。

单一一起案件还没有改变什么,只是第二起,第三起案件的发生在这之后延续了下去。

完美犯罪。

除了运气实在惊人,恰巧让疏漏的证据全部销毁的悬案,只有真正的犯罪天才能确保实现这种匪夷所思的案件。一次刻意的达成已然恐怖之至,两次,二三次……实在是难以想象。

而作为肖自铭认定的天才,李永清已经在派出所里休息了很久,毫无外出犯案的可能性。

肖自铭也不是没有想象过李永清留下作案手法,让人帮忙实现的可能性。但这种可能性实在很容易否决——完美犯罪所需要的不仅仅是一个完美的计划,更是犯案者本身的应变能力、临场完成任务的缜密思维、沉稳而不易动摇的性格、犯罪相关的经验和足够强健的体质。

最容易实现的反而是最后一个,而前面几项想要实现,就只能依靠所谓的天赋,甚至是犯罪行为的实操。

难道真有这样一个人,能和现在被逮捕入狱的李永清一样拥有这样的能力?肖自铭不敢相信,但也由不得他不信,因为排除所有的不可能,剩余的“可能”只有这么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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