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人看来这些条款似乎意义不大,但是当时英国矿工面对的情况是煤是按重量出卖的,但工人的工资是按容积支付的。
但现实是煤炭这种东西是固体而并非液体,所以矿桶是很难看出装没装满的。
根据当时矿场上的规定矿桶没有完全装满,他就一点工资也拿不到,可是装多了也不会多得一分钱。
同时如果矿桶里的沙子超过了一定量,那么工业不仅得不到工钱,还要因为“欺骗”工头而遭到罚款。
但是煤矿中沙子含量的多少,并不是矿工决定的,而是通常取决于煤层的深浅。
当时罚款是没有明文规定的,罚多少怎么罚完全看监工和老板的兴致和“良心”。
所以没人敢惹监工,因为一旦惹恼了对方不但拿不到工资,甚至还得倒向企业缴纳罚款。
至于为啥过秤时要用经政府检察官检验过的秤和砝码,这个原因也很简单。缺斤少两可不只存在于东方,西方人玩得更厉害。
良心点的用铅做砝码,黑心的直接用十公斤砝码当五公斤砝码用。当时英国还有一条奇葩的法律,那便是如果工人要控告矿厂砝码不准必须提前三个星期上报。
这种对企业的保护可谓是“无微不至”.
第三条为什么是半年呢?这个多少和弗兰茨有点关系,因为英国总是有经济危机爆发,再加上煤炭销售本就有淡季、旺季之分,所以矿山为了随时都有劳动力都会签下一年的契约。
当时英国法律规定工人受雇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否则就要赔偿雇主损失,并且监禁五到六个星期。
可那些煤矿主们并不会在非工作时间付给工人工资,也就是说一旦遇到经济不景气的时候矿山停产矿工们就只能喝西北风,并且不得去找其他工作糊口,否则就要补偿老板的损失。
而且为了控制矿工,通常来说老板们会扣一个星期到半年的工资不发.
至于走法律途径,通常来说矿主们就是当地的议员,甚至是议长,处理这些事情的官员不是他们的亲戚就是朋友,哪怕非亲非故也可以成为“亲朋好友”,毕竟这也算是“强强联合”么。
第四、第五条同样是为了限制矿主,克扣矿工工资的问题和防止他们钻法律的空子。
这些条件矿主们自然不会接受,只不过这次闹得有点大,仅仅是第一天就有四万矿工放下的锄头和镐,之后是曼彻斯特六万人,甚至消息都传到了罗伯特·皮尔首相的耳朵里。
当然这些矿主们也想到了其他方法,比如让童工代替,要知道济贫院里可是有着大量的儿童可以使用,而且价格低廉,还有伦敦市区里也到处都是流浪儿。
实际上虽然从1842年开始英国法律就明令禁止使用童工,但实际上童工问题依然在英国社会中广泛存在。
此时巷道中的这些孩子正是矿厂的童工,监工自然是因为完不成上头的指标而恼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