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媒体记者想采访沐阳,可时间差不多到开庭时间了,沐阳拒绝:
“各位,还有十几分钟就要开庭了,请尊重一下里面等待工作的法官大人和工作人员。如果想要采访,等星海集团战胜此次官司,自然会让大家采访够。”
媒体记者也能理解,不再继续提问,刚才的一场戏已经让大家看过瘾了,已经有题材可写了。
而且此时沐阳正在火头上,问他问题得谨慎一些,否则弄不好跟刚才的xx女记者一样狼狈而逃。
沐阳等人来到开庭地点,由于案件有些复杂,法官只安排一个庭审。
开庭要用的材料,他们都提前准备好,并做好备份,这些主要包括身份证明材料和证据原件。
进入法庭后,工作人员对他们进行核实身份,并提醒相关注意事项,并按照要求坐到相应的座位。
沐阳坐在被告席上,他的旁边是罗向和郑立,他们一方的其余人都坐在旁观席上。
开庭一般流程都是如此:核查当事人身份→法庭调查(陈述、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调解→宣布休庭。
当庭宣判的基本上很少很少,一般都是开完庭后,过段时间再发布结果。
当然,除非有一方当场认输,也能当场发布结果。
这个时候,原告方早就坐下来了,反而是沐阳等人慢了一些,主要是被记者给耽误了。
此次庭审,一共三名法官(一名审判长、两名审判员)、一名书记员和法官助理,陪审员、技术调查官等人,法院还邀请了两名激光行业的专家作为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
此次案件比较重大,所以才会有三名法官,坐在两名审判员中间的就是审判长。
审判长是一名五十多岁的法官,另外两名法官年龄也有四十多岁,非常重视此次的庭审。
而且这还是多家媒体关注的官司,必须谨慎再谨慎对待。若是处理不好,还会引起国际纠纷。
时间一到,一名法官大概宣读开庭情况,然后面向原告方:
“下面由原告宣读你的起诉状。”
igp代理律师拿起一起纸,直接宣读:“2009年10月10号,原告星海集团董事长沐阳向igp申城公司初次采购5台1000w光纤激光器,用于组装手持激光焊;
2009年11月10号,原告星海集团与igp申城公司达到合作,采购500台1000w光纤激光器。
2009年12月20号,原告星海集团终止采购igp激光器。
2010年3月5号,我方销售人员发现星海集团销售的手持激光焊设备,内装的激光器已经不是igp的激光器,而是星海集团自主生产的激光器。
我方认为,星海集团利用igp的激光器在业界的名气进行销售自己的手持激光焊设备,之后偷梁换柱建立自己的激光器品牌,让客户误解,他们买到的激光器就是igp的激光器。
而且,星海集团没有得到igp的1000w光纤激光器技术授权,直接仿造igp的激光器,已经造成专利侵权。
同时,被告方星海集团作为同业竞争者对于我方的知名产品结构非但不主动加以避让,反而全面抄袭,造成了市场混淆,有违诚实信用,已经严重损害我方利益。
我请求望贵院依法判定星海集团立即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并赔偿损失亿元。”
现场旁听人员听完诉状后,都不禁吸了一口冷气,亿元呀,从原告嘴里说出来,如果星海集团真的输的话,那真是伤筋动骨了。
若是一般公司,直接被搞倒闭了。
也幸好,如今的星海集团体量大。
等原告宣读完之后,法官向被告席问:“被告方,你有什么意见?”
这个问题,沐阳作为经手者,他来回答最合适。
沐阳笑了下,没有多犹豫就说:“我觉得意见可大了,我向igp采购激光器的确属实,但没有签订有相关不准我公司研发激光器的协议吧。
我自己的产品,用什么品牌的零配件来组装我的产品,这个igp管不着吧。
你们这是霸权主义,只要用过你们的产品,就不允许用别家的产品,已经违反《垄断法》,我觉得,法官大人,这种处罚这种公司。
至于你说我们星海集团仿造igp的激光器,我还不屑于做这种事,如果有,还请拿出证据,如果没有,那你们就是污蔑我们星海集团,赔偿我们名誉损失,我觉得之前提出来一亿元名誉损失费,感觉有些低了。”
刚开始陈述,沐阳就犀利地反击。
他知道这是前期的气势压迫,让对方心理崩溃或头脑发昏,语言表达语无伦次,最终犯错误。
igp代理律师又问:“我听说,目前市场上xh-w1000激光器是沐阳先生发明,那请问沐阳先生,你作为一个在读大二学生,有多少个发明专利授权了?怎么可能发明出世界先进水平的激光器。”
沐阳云淡风轻回答:“你这个逻辑不成立,哪怕我之前没有过发明专利,但并代表我就不发明出来先进的激光器,难道我第一个发明就不能是激光器?
法官审理shā • rén案件,那他杀过人嘛,难道他就不能审理shā • rén案件了?
我觉得,你还是理清思路再来问我更好一些,免得自己尴尬。”
沐阳的反逻辑询问,把三名法官都逗笑了,但很快止住。
不过,现场旁听人员包括媒体记者笑起来就不顾什么形象了。
原本严肃庄严的法庭,变成笑呵呵的会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