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大明皇帝统治大明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皇位依《大明帝国皇室规范》,由皇室男系子孙继承之。
第二条:大明皇帝统揽大明国事,召集大明朝廷会议处理国务。授权中书堂辅佐国事,授权资政院商议国事,授权政务院处理政务,授权枢密院处理军务,授权都察院监察不法,授权大理院审判不法,授权翰林院拟定规范,由相关法律规定之。
第三条:大明皇帝任免大明官吏,大明官吏实行任期制,官吏年满六十致仕,非有皇帝特旨不得担任资政院以外职务,由《大明帝国职官法》规定之。
第四条:大明皇帝颁布大明法律,授权资政院修订法律条文、监督法律执行、商议大明国事。凡大明帝国法律、礼仪定式、国家收支、货币发行及皇帝交议之事,均由资政院商议后,奏报皇帝裁决。
第五条:大明皇帝统率大明军队,规定军队编制及常备兵额,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军队调遣和军队动员、决定实行戒严。
……
其次便是大明帝国的领土,以及宗藩关系:
第十一条:大明帝国领土为大明朝廷直辖土地和附属藩国土地、领主领地。大明帝国领土神圣不可侵犯。
第十二条:大明皇帝册封大明爵位,册封国君领主,分封藩国领地。藩国和领地的权力和义务,由相关法律规定之。
第十三条:大明皇帝授权宗正寺管理皇室、宗室、贵族、外戚事务。藩国领地废立、继承、争端,由宗正寺奏报皇帝裁决。国君领主颁布的法律法规、以及与大明帝国相关之政令,均由宗正寺审议,奏报皇帝裁决。第十四条:大明皇帝授权藩国君主治理藩国,藩国君主需效忠大明皇帝,遵守大明礼法。大明帝国和藩国统一礼法、统一历法、统一纪元、统一语言、统一文字、统一货币、统一度量衡等规范。消除藩国和本土差别,实现天下大同。
第十五条:大明皇帝授权藩国君主制定藩国法律法规,授权领地领主制定领地法规。藩国法律法规需符合大明礼法,在其所辖范围内和大明帝国法律同等效力。领地法规需符合大明礼法和大明帝国法律,在资政院或上级咨议局通过后颁行。
第十六条:大明皇帝授权藩国君主册封贵族,藩国君主可册封子爵、男爵和公士。得到大明皇帝册封的藩国贵族在大明帝国视作同级贵族,藩国君主在未经大明皇帝批准前不得削除爵位,未得大明帝国皇帝册封的藩国贵族在大明帝国视作公士,享有公士的身份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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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规定了大明公民的身份,以及义务和权利:
第二十一条:大明公民为效忠大明皇帝、拥有大明帝国户籍、愿意根据大明礼法、法律、法规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不论民族、种族、性别、职业、信仰、财产之差别。大明帝国户部可依法认定大明公民身份,大理院可依法解除大明公民身份,由相关法律规定之。
第二十二条:大明公民的权利受大明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任何人不得无故侵犯。涉及大明公民的案件,由大明帝国司法官员裁决。
第二十三条:大明公民有维护大明帝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大明帝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大明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由相关法律规定之。
第二十五条:大明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未经司法部门批准和执行,任何人不得剥夺他人生命、健康和自由。大明公民为使自身免受不法侵害,可在合法范围内进行正当防卫。
第二十六条:大明公民的合法财产受到法律保护,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不得剥夺公民的土地、房屋等财产。
第二十七条:大明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并可通过资政院和咨议局监督税收使用。
第二十八条:大明公民拥有在大明帝国居住的权利,住宅不受侵犯。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未经允许禁止搜查或者侵入公民的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