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真鹿:“……”
这似乎一点也不“平平无奇”吧。
眼看评论区的画风越来越诡异,已经快要发展到教授组团进攻逐鹿轩,让苏梦鱼当场n选一的地步了,Q大连忙发了一条新微博,好歹将跑偏的话题强行拽了回来。
@Q大V:牢饭警告。//@芳芳的春天:都别吵了!秦姐刚和我一起吃饭呢,她没有微博,让我给她发段话: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