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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提名规则(2 / 3)

顺便一说,林义龙其实并不愿意吃地中海东部以及中东诸国的食物,这倒不是因为口味不合心意,而是他10月中的时候有一次晚上吃酸奶酱陪烤肉夹馍时,智齿的疼痛让他开始有些变得“害怕”这类食物,尽管他也知道智齿龋齿和酸奶酱关系不大。

“最近古尔德银行还是比较乱,董事会的人都离开了,但具体运营好像还可以。”菲斯克先生说起了他圈子里面知晓的东西,“到底是怎么了?”

“大股东换了呗。”林义龙心直口快,“之前,四大银行相互持股,现在池塘那边的三个的退休金不投了,其他信托也要脱手,所以现在对董事们的第一个议题是,怎么找能让他们留在董事会的人,所以有些惊慌失措,就好像站边了民调占优但选举失利的“人民公仆”一样呗。”

其实这涉及到了一个有些大家看得到却无能为力的话题:公司法上说需要有董事会,董事产生需要通过股东会云云,但是未触及到的一点——到底谁能提名董事的候选人。

在成熟的公司体制下,无论是执行董事(在公司实际任职高管)还是dú • lì非执行董事,他们并不对股东负责而是对公司负责,比如安本正义之于四十大盗,或者盖茨之于海瑟薇,他们用专业知识来帮助公司发展壮大,但提名都是由公司董事会以董事会决议提名而不是由股东提名——大多数互联网企业为了贯彻其“创业意图”也大多遵循这种方式。

在这方面稍微要脸的公司,比如皇家贝壳或者BP是接受股东会利益团体的提名的,但也不是说这些团体能直接向公司提名,总是要经过一个“董事提名委员会”的股东会附属机构进行提名——问题是,这些机构名义上的组成却直接受现任的董事会直接审查控制,除非能和股东们进行妥协,不然也是不能随意提名一个股东们青睐的人选通过分红公司财产给股东的。

比如,C信托基金向“皇家贝壳公司”提名凯瑟琳-怀特豪斯议员阁下继任董事会秘书。这个公司本身是上市公司,很不喜欢机构投资者对公司内部治理指手划脚,完全可以不予理睬——问题是C基金在股东会的投票权可以通过影响力(指大股东对小股东影响力)否决公司财报或者其他重大计划,董事会就不得不与C基金达成妥协,以股东向“提名委员会”通过审查的方式向董事会以及股东会任命。

至少在企业治理、学术治理以及相对应的其他层面,“Nepotism”并不是一个需要忌讳的词汇,因为本身就是“近亲”。再有能力没有支持的人也敌不住“Nepos”【注:原意为外甥或侄子】在提名方面的先天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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