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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3章 “裤衩经济”(4 / 4)

那么,为什么要以“户”为单位进行承包责任制呢?

外公接着说道,在我国漫长的历史中,农民都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农业生产的,家庭观念是中国人根深蒂固的传统。进入新中国,为了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我国政府采用了集体化的模式,使农村生产资料私有制变成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延续了上千年的家庭经营让位于集体统一经营。

然而随着农民家庭经营模式的取消,也限制了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更挫伤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导致了我国农业经济的落后。历史说明以“户”为单位更符合中国国情,更能激发农民积极性。

有社员又站起来,问,那么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土地是公有制还是私有制?

外公笑了笑,说,很明确,土地依然是公有制。我们是在土地公有制基础上,包产到户、分户经营,自负盈亏。把生产关系中不适应生产力的部分进行改革,把农民的责、权、利紧密结合起来,这样农民有了自主权,生产积极性就会大大提高,农业生产就能获得极大发展。

“再有一个问题,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制度下,农民的责、权、利分别指的是什么呢?”

“责,就是自负盈亏;权,就是土地的使用权;利,就是农民的既得利益。”

外公想了想,说:“正如我们之前去考察过的嘉定,当地农民所说的: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土地仍然公有制,农民获得的只是使用权。”

会议室里响起来一阵阵热烈的掌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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